近日,宁波市能源局印发《宁波市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文件提明确,对电化学储能项目分类管理:
1、电化学储能电站:功率500kW、容量500kWh及以上且适用于《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的电化学储能项目。
2、电化学储能设施:其他电化学储能项目。
重点内容如下
对电化学储能电站实行备案管理,其中用户侧项目按电力用户所属行业备案。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施)选址和建设应满足用地规划等相关要求,并在项目开工前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依据《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有关要求管理。
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在施工前向各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竣工验收后,应向各地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和储能设施,可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全面消防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合格的,向供电企业申请并网。
功率500kW且容量500kWh及以上的非移动式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在并网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各地住建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用户侧电化学储能电站(设施)纳入用户内部配电设施运行管理,原则上不得向公用电网倒送电。
充放电功率在500kW以上的项目应具备实时在线监测和远程预警控制功能,并明确项目运行负责人报各地供电企业。
额定功率5MW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设施)应设置现场值班人员,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项目单位是各类电化学储能电站(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对电站运行维护的,应与运维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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